党纪法规

广西高等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教育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2-09-06 08:24:44 浏览次数: 【字体:

2016年05月17日来源:教育厅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高校党委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桂发〔2014〕19号),结合我区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高校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书记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高校党委是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高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在职责范围内,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高校党委承担以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一)选好用好干部。

(二)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

(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

(五)党委书记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五条 高校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经常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求,研究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各部门、二级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教师的政治纪律教育,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教师切实增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确保党员干部教师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各项制度,坚持常抓不懈,坚决查处和纠正“四风”问题。

(四)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维护师生利益。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师生利益维护、协调、保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

(六)坚决惩治腐败。主动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支持纪委执纪监督问责,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纪委不应该管的事情交回主责部门,为纪委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七)规范权力运行。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高校党委书记责任。

(一)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廉洁从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及时掌握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廉政谈话、约谈、函询等方式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三)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七条 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党委书记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主动研判形势、主动承接任务、主动加强监督、主动汇报情况、主动担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二)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和党员教师经常性教育和管理,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三)严格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第三章 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细化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构建有效管用、公正全面的选拔任用机制。

(二)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不缺失。

(三)实行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分管人、财、物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轮岗交流。

(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班子成员对干部任免的意见要如实记录,建立倒查问责机制。

(五)强化廉政审查把关,领导干部任前必须经纪委审查,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后方可任命。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必须经纪委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后,再予以任命。

(六)落实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七)严肃查处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八)建立健全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将年度个人述廉报告及民主测评结果、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记录、函询、廉政教育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九条 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

(一)认真落实师生员工诉求处理工作机制,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师生员工诉求。

(二)畅通信访反映渠道,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

(三)实行领导干部联系师生员工、帮助师生员工解决问题制度。

(四)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着力解决公车私用、变相公款出国出境、多占办公用房、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兼职取酬、学术不端、侵占挪用科研经费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

(五)严禁教职员工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以权谋私的问题。

(六)加强高校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定期开展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第十条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理想信念、廉洁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师德师风教育。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相融合,学校各项改革措施要体现惩治与预防腐败的要求。

(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加强对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师德师风、职称评聘、国有资产、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重要关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开事项清单制度,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五)完善述廉述责制度。实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党委书记向民主生活会述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书面述廉制度。每年开展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由党委书记述责。

(六)建立党政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推行党委书记与党政班子成员、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七)推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应点名道姓予以曝光,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八)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防止组织程序空转。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情况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党委应当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坚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使用。

(三)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定位。按照“三转”的要求,抓好执纪监督问责。不得承担与纪检监察无关的事宜。

(四)加强对腐败案件高发易发领域突出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重视自治区纪委和高校纪工委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报告。

(六)优化执纪监督问责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办案,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受到不法侵害。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严肃党内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二)及时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制止,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带头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四)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和履行再监督责任。

(六)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七)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

(八)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任职期间,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九)高校纪委书记要认真履职尽责,专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时间、精力聚焦主业,切实抓好执纪监督问责。高校纪委书记不得分管学校行政工作(监察处除外)。

(十)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因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除外)。

(十一)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机制。实行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党委办公室具体统筹协调,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党委(系党总支)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落实主体责任考核结果使用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业绩、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高校党委与自治区高校工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每年12月底向自治区高校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报告自治区高校纪工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高校党委及班子成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自治区高校工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不传达、不贯彻部署、不检查督促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规行为干部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八)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科研经费、招生录取、职称评定、招录人员、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国有资产、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九)对上级交办和学校受理的控告申诉或违纪违规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不如实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止、干扰、对抗组织审查,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实行问责。对检查发现和群众反映高校党委或高校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问题,对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和落实不到位的高校,根据自治区纪委的要求,由自治区高校工委、高校纪工委对高校班子有关成员进行约谈。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以及对腐败案件和违纪行为隐瞒、压案、不查处的学校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内民办高校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终审:管超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